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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离婚,可得小心了

法律上就没有假离婚一说,可是,很多人、很多事、很多时候,总想通过办理假离婚的手续来解决某些特殊问题,比如购房,入学、户口、车辆指标,甚至是为了逃债,五花八门。

案例一,假戏真做,后悔莫及

小丽和大军结婚四年了,婚后自己攒钱买了一套 50 平米的小房子,可是现在要生宝宝了,这样一来这个一居室就不下了,婆婆也看到这个问题了,说可以帮他们出点钱,一起凑钱再买一个两居室,这时候问题来了,一居室在大军名下,还有一点贷款没还完,按照政策,以家庭为单位,买二套房条件不够,即便能贷款买,贷款额度和利率都很高,所以就想到了假离婚,然后用小丽名义去买,买完之后再复婚,所以,办理离婚手续时,离婚协议上就约定,一居室归大军所有,凯美瑞小轿车归小丽所有,没有其他财产争议。

其实很多事就是那么巧,买房的事真不是那么容易,一家人各种意见总是达不成一致,这里还涉及婆婆出资了,那小丽父母是不是也要象征性的出点钱啊,结果这么一来,两家人就出矛盾了,这房子就一直没买成。

就在这个时候,大军的初恋出现了,吃饭的时候就互相诉苦,一次酒后,两个人就重燃旧情,而且一发不可收拾!小丽发现后,跟大军打,跟婆婆吵,到大军的初恋女友单位大闹一顿,大军一气之下就搬出来了,直接和女友住到了一起。小丽更是气疯了,要告他俩重婚罪,还让大军净身出户!大军这个时候底气也足,告诉小丽,婚早都离完了!财产也分完了,我和你没有一毛钱关系了!我跟谁睡都是合法的!你爱哪告哪告去!

小丽这时候才开始自己百度找法律答案,也咨询了律师,结果无一例外的都让她很失望。

第一,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,离婚证是民政局出的,那就是真离婚。

第二,大军和初恋女友还没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呢,这就不是重婚罪的客观条件,何况她和大军在法律上是真的离婚了,那大军就更算不上重婚了。

第三,最吃亏的是财产的约定,几十万的房子归了大军,十万的小车归了小丽,当时的两人手里准备买房的钱都差不多,这也没有差额补偿,打官司几乎就没有一点胜算!

可是小丽就是不死心,非要到法院讨个说法!于是就委托律师起诉大军,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无效,重新分割共同财产。开庭的调解的时候,法官很清楚这个案子的背景和结果,所以就做双方的思想工作,小丽听出了法官的弦外音,大军也自知理亏,也同情小丽,最后两人达成和解,大军给小丽十万元作为补偿,这事才算平息下来。像这样为了更好生活的假离婚行为,有时候我们真的不可避免的要冒点险,那为了安全起见,我们怎么做才能给它上一道保险呢?

首先,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候,不要把所有鸡蛋都装在同一个篮子里,要做个平衡,大概各自名下的财产价值要相当。当然,如果能尽量多的写在我方名下,那也是极好的。

其次,如果根据实际需要,主要财产只能写在对方名下,那就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同时,写一份补充协议,内容就是说明一下,这个离婚协议。只是为了办理某某事情的手续需要,并不是双方真的分割财产,所以通过补充协议特别确认,离婚协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约定,对双方没有约束力。最后,很多人可能早已经办完了假离婚手续,只是现在才觉得有风险,或者听了本节课以后才发现问题,那怎么办呢?赶紧打补丁!也就是写一份补充协议,内容和前面说的一样,核心意识就是离婚协议里的财产约定不算数!

接下来,我给大家介绍第二个案例。

案例二:假离婚,真逃债,白折腾

胡先生夫妻一起经营一家网店,主要做童装,还有自己的设计师和加工厂,库存大,资金压力也大,加上俩人不善于管理和成本控制,结果苦苦支撑两年下来,外面还欠了 60 多万货款,这时俩人就不想继续干了,否则以前的收入都得陪进去。

在做店铺转让的同时,俩人为了保住自己的财产,就办了假离婚手续,把值钱的东西斗约定归妻子所有了,然后妻子退出公司的实际管理,回家带孩子去了。

半年后,多家供货商的应付款还不上了,有的供货方就给胡先生下了最后通牒,再不还钱,就那你家汽车抵债!这时胡先生说,抱歉啊,那是我前妻的车,我俩早离婚了,离婚的时候我觉得对不住她,就把车和房子都给她了。我以为自己能扛过来,但实在抱歉啊,我自己目前还不了了。

供货商一听就明白了,这不开始耍赖了吗?二话不说直接就把他和前妻都告了,说以前他俩都从我这拿过货,都有入库单和对账单,他俩都有签字,并且不认可胡先生的说法,就主张应该俩人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。

最后,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,认为双方在婚内曾共同经营,共同收益,俩人都彼此各自经手的欠款也知晓,因此,属于婚内共同经营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,任何一方对外都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,这个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,因此,判决胡先生和前妻,共同还债。

这个案子提醒我们什么呢?

第一,离婚协议书的效力,只是对内有效,对夫妻双方之外的其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!因此,内部协商外债怎么承担,即便离婚了,也根本不影响债权人向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。

第二,这个案子里,假设妻子一直没有参与网店任何经营活动,也不过问具体经营好和财务情况,那,俩人离婚后,债权还能向妻子一方要求还钱吗?

这是可以的!虽然没参与也不知情,但胡先生把经营网店产生的利润带回家里用于共同生活了,买房买车或者日常开支,实际上妻子一方也是受益人,因此,仍旧要承担婚内的欠款。

第三,假离婚,有时候就是一方利用这样听着非常靠谱的理由,怂恿女方离婚的,其实男方主要目的是获得离婚证!所以有的时候还不是钱的事,一定要多观察,多个心眼儿!

案例三:假离婚之后,复婚以前买房子,算谁的?

高小姐和老公也是为了再买一套房,办了假离婚,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是婚内高小姐名下这套房子会高小姐所有,离婚后仍有男方偿还贷款,孩子归高小姐抚养,男方按月支付 3000 元抚养费。协议里没说存款等其他财产的事,很简单的就这么两句。

离婚后,双方还继续生活在一起,没有任何变化,俩个人选定新房子以后,就用存在男方名下的存款,付了首付,把房子写在了男方名下。手续办齐了以后,俩人复婚了。

就这样相安无事的又过了三年,俩人闹离婚了,男方就说,他名下这套房子是离婚后用他个人名义买的,属于他婚前个人财产,按婚姻法规定只能把婚后还贷部分给高小姐补偿一些而已,不能和她平分!

高小姐委托了律师以后,在庭审过程中查询到了男方支付房款的那张银行卡流水单,上面能清楚的看出来买房子的钱是离婚时就有的,而且离婚的时候没有进行分割,加上俩人离婚没离家仍然共同生活,财务混同的事实,法院最后认定,男方名下房产是双方同居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,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!

像高小姐家这样在离婚后的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属问题,特别容易发生争议,而且处理起来还真的很费劲!那针对同居期间购置资产时,我们要注意什么呢?

第一,掌握款项来源的证据

第二,建议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打补丁,确认财产的权属,这个最保险。

第三,如果不方便写书面协议,那也注意保留聊天记录,巧妙的记录下双方当时的本意,这样的证据也是很管用的。

害人之心不可有,防人之心不可无啊。本节课要告诉大家的是,法律上就没有假离婚这件事,所有办理假离婚都是为了达到规避或者享受一些政策的目的,因此,建议大家不要主动为了这些目的去钻空子。如果对方提出来办假离婚,第一步,想清楚这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,到底是为共同置业还是为了离婚证?第二步,在办理所谓假离婚手续的同时,要跟着打补丁,说明真相,防止假戏真做,不给坏银留机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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